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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湘人发[2000] 143号200012月14日)
各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干部、教育)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 131号、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1] 38号及省人事厅湘人发[2000] 3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进行继续教育的情况要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或继续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也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所在单位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考试(考核)成绩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验印。其中,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验印;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验印;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验印。
    三、经政府人事部门验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证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提交经验印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1] 38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内每人每年必须脱产进修12天(不含单位每周组织的政治学习时间)。但考虑到我省继续教育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允许2001~2002年作为过渡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培训时间的一半以上即可视为合格。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各项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违纪违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1999] 25号)处理。
    五、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注册,对其继续教育的要求亦按此通知执行。凡未完成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也不得办理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