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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10-05-13
转自湖南人事编制网

 

 

    4月2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研究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部署安排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编委副主任于来山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编办主任孔介夫作工作报告。各市州党委或政府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负责人和编办主任,省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人事(干部)处长参加会议。


   于来山强调,这次会议作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体制调整后召开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对于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做好今年乃至今后的机构编制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落实机构改革任务。省编办要抓紧完成省政府各部门“三定”扫尾工作,加强对“三定”规定实施工作和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方案精神,围绕改革的重点任务和主要环节,逐项研究,抓实抓好,确保精神不走样、纪律不放松、进度不拖延;确保省直涉改部门的“三定”工作在4月底前全部调整实施到位,市州政府机构改革在5月底前实施完毕,县一级政府机构改革也要在上半年全面完成。在抓紧实施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事业单位改革上来,重点做好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和调查摸底等改革前的准备工作,待中央下发文件统一部署后,立即实施。要按照中央提出的2012年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的目标任务,加强改革的综合协调,扩大试点范围。
 

    于来山指出,要以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重点要大力推行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抓好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进而建立起人员编制对应到位的实名制度,为实现精细化管理打好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列出翔实可行的工作时间表,提出分阶段的指标和措施,确保2011年全面完成机关消化超编和推行实名管理的任务。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次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文件明确的规定,非经批准不得继续采取“党政分设”、“实改非”等办法。要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要针对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社会事业重要行业、公众服务重大事项,制订和完善一批体现湖南特点、反映行业规律、适应发展需要、切合财政支撑能力的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实现“管审批”向“管标准”的转变。今年主要是实施好已制订的全省中小学、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机构编制标准,同时研究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后勤服务保障系统的机构编制标准建设。要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各级编办要广泛宣传,每位领导要自觉遵循,使各种规范能执行到位。同时,要依法依规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与纪检、组织等部门一道,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而规范管理秩序。
 

    于来山强调,要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整体水平。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编委要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领导,要站在全局角度和更高层面,全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真正为他们撑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形成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合力。各部门应当理解编制工作的特点、体谅编制部门的难处,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尽量通过挖掘自身潜力来解决。特别是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切忌以各种名目搞“条条干预”,影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正常秩序。与机构编制管理密切相关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则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综合协调机制。各级编办要狠抓自身建设,强化履责意识,勇于担当重任,敢于直面矛盾、坚持原则,敢于对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
 

    孔介夫指出,上年度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目前,省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省直大多数部门的“三定”规定已于春节前印发实施,其余的也在抓紧进行,近期可望到位;14个市州政府的改革方案,绝大多数已正式批复、抓紧实施。正在实施“三定”的省直厅局,共取消、下放、转移微观管理、行政审批和评比表彰等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70余项,加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职责70余项,集中解决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110余项;通过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严控机构编制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既有中央规定动作,也有湖南自选动作,同时给基层探索创新留出了一定的空间。特别是严控机构编制方面,对领导干部实改非、提前离岗退养、党政领导分设等做法进行了规范,对部门领导职数报上一级审批提出了要求。此外,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这两套全省性机构编制标准。
 

    孔介夫强调,2010年要统筹抓好省市县乡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大力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不断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整体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 省编办综合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