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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

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湘人社发〔2016〕52号)

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表(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2号)

二、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职业年金

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1、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年度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湖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3658

4044

4491

5013

5500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1)视同缴费指数=退休时岗位对应指数+退休时薪级对应指数+退休补贴对应指数。(全省统一测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详社保科。)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2014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2013年社平工资+2015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2014年社平工资+……+2019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2018年社平工资)/N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3、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50岁为195个月,55岁为170个月,60岁为139个月等)。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四)职业年金:暂未开办业务。

四、举例

王老师2018年9月60岁退休,退休时为事业管理七级,薪级工资为管理人员43档,退休时补贴2125元,视同缴费年限为38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48个月(2014年10月建立个人账户后到2018年9月共计48个月),累计缴费428个月。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为:27541.24元。2017年社平工资5500元/月。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1.视同缴费年限=380(月)÷12=31.6667

实际缴费年限=48(月)÷12=4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31.6667+4=35.6667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014年养老保个人险缴费基数÷2013年社平工资+2015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2014年社平工资+……+2018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2017年社平工资)/N (N为实际缴费年限)=(4347÷3658×0.252014年实际缴费3个月+4351÷4044+5289÷4491+5878÷5013+6275÷5500×0.752018年实际缴费9个月)÷4=1.1447

3.视同缴费指数=退休时岗位对应指数+退休时薪级对应指数+退休补贴对应指数。

事业管理七级对应指数0.3917+管理人员43级工资对应指数0.4236+退休补贴2125元对应指数0.5661=1.3763

4.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1.3763×31.6667+1.1447×4÷35.6667=1.350

基础养老金=5500×(1+1.350) ÷2×35.6667×1%=2304.96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7541.24÷139=198.14元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5500×1.3763×31.6667×1.3%=3116.18元

新办法计发此时王老师的养老待遇为:2304.96+198.14+3116.18+职业年金=5619.28元+职业年金(暂未开办业务)

五、过渡期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至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再对比老办法。

六、相关政策和数据可电话咨询社保科或发邮件。

联系电话:58290174;

邮箱地址:rscsbk@hnust.edu.cn

办公地点:立德楼42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