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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7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教育基金会、教育工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优秀老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254号)文件精神,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杨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老师和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老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以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 、全国优秀老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老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2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社会党当于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的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我校可分别推荐1名人选,校属各单位最多可分别推荐1名人选。
三、评选条件
1 .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 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 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 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 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三、申报材料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一式五份)、《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所有材料请于201471日之前交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予受理。请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发到1130010@hnust.edu.cn邮箱。以上表格可到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相关通知下载,网址为: http://www.gov.hnedu.cn
联系电话:58290213
 
 
 
                                   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