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我校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对象: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有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原中、小学教师职务和统一后中小学职称(职务)过渡对应关系是:通过职称经常化正规评审获得的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二)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
三、相关人员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件1)2份、《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附件2)电子档、纸质档各1份,并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职资格确认文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于2016年10月27日之前送至人事处职改办(综合楼425),电子档发425178331@qq.com。
联系电话:58290013。
人事处
2016年10月25日